同鄉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閩北同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爲臺北市閩北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以聯絡閩北各縣旅臺同鄉之情感,共謀同鄉之福利,發揮我親睦互助之精神,以促進社會之繁榮與支持政府國策爲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閩北籍之同鄉;思想純潔、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願遵守本會章則及履行一切義務者均得參加爲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加入本會爲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須有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提本會理事會審查 通過後方得參加。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本會理事監事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繳納會費與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合本章程第四條之規定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不履行義務者。

(三)受刑事處分判有期徒刑壹年以上經確定者。

第三章 組織職權及會議

甲、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本會理事會決議認爲有必要或經本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者,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開會,應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分函通知各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開會之表決應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

意。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爲主席,如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之職權如左:

(一)決議會務進行方針。

(二)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三)選舉及罷免本會理監事。

乙、理事會及其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組織之,任期爲 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

如左: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四)編造本會經費預算。

(五)審核並公佈本會經費收支賬目。

(六)聘請本會顧問、名譽理監事等。

(七)擬訂本會工作方針。

第十五條:理事中互選七人爲常務理事並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爲理事長。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召開理事會議。

(三)處理本會日常重要事務。

第十七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設置總幹事一人、總幹事秉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事長之指示處理一切事務,並分設置總務、財務、會務等三組,各組設置正副組長各一人。均爲義務職。各組處理事務如 左:

(一)總務組:處理文書、庶務、辦理調查、徵求會員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財務組:辦理會計、出納、經費籌集、財產管理等事項。

(三)會務組:處理會員聯誼康樂及本會對外之交際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三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擧行臨時會議,均以理事長爲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舉行決議案,應有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丙、監事會

第廿一條:本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組成之,任期 爲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權 如左:

(一)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二)處理違反會章之會員或職員。

(三)審查本會財務收支賬目

第廿二條: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一人爲常務監事主持監事事務。

第廿三條:監事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廿四條:監事不得兼任理事或本會職員。

第四章 經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以左列方式籌集。

(一)會員入會之會費,於入會時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二)會員常年費,每年繳納新臺幣二十元。

(三)捐贈。

第五章附則

第廿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官署核備後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