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閩北同鄉會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辦法草案
第一條:本辦法根據台北市閩北同鄉會(以下簡稱本會) 獎(助)學金籌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爲處理獎(助)學金有關事項,得組織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本會籌募之獎(助)學金,以左列規定處理:
(一)獎學金:
將募集之獎學金全部作爲獎學基金存入公私營財團機構生息,每年以利息所得作爲獎學金。
(二)助學金:
由同鄉自由認捐名額,並不限年期,每年由認捐人於二月中以前一次(或分二月中八月中兩次)繳交專戶保管,並以本金支付。(每期倘有餘額其本息列入下期支付)
第四條:管理委員會設委員五人(每府至少應有一人),由本會理監事會推選擔任之,並指定一人爲主任委員。
第五條: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 有關獎學基金及助學金管理事項。
(二)擬定獎(助)學金名額及數額事項。
(三)申請獎(助)學金人之資格審查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獎(助)學金之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
凡取得公立大專院校正式學籍之本會會員在學子女,成績優良,具有后列條件者,得申請獎學金。
(1) 學科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2) 操行成績列甲等並未受任何過失處分者。
(3) 未得其他獎學金者。
(二)助學金
凡取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正式學籍之閩北同鄉在學子女,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家境屬淸寒而努力向學,具有后列條件者,得申請助學金。
(1) 凡閩北同鄉子女有三人以上在學,每月全家收入在三千以下者。
(2) 申請助學金之子女其學科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在乙等以上者。
(3) 未申請其他獎助學金者。
前項申請人如有虛報冒領等情事經查覺後推薦入應卽負責追償。
第八條:申請手續及期限以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
(二)繳驗前學期成績單及該學期在學證明書。
(三)申請助學金者並繳驗會員推薦書家境清寒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
(四)申請期限自上學期結束起至下學期開學止。
第九條: 管理委員會每學期於申請期限截止一週内開會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及發給獎(助)學金人姓名金額列册送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通知申請人分別具領。
第十條:本辦法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